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瑞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瑞森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4,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