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983號聲請人 楊詠升 相對人 林德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129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0年10月10日│10,000元│100年11月10日│100年11月11日│0000000│├──┼───────┼─────────┼───────┼───────┼────┤│002│100年10月20日│10,000元│100年10月30日│100年10月31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