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9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5月1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沈揚仁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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