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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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1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顯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顯治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7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王顯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楊千慧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 喬新毅 木材行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