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陳嘉君 被告 林忠賢
林忠文 林忠吉 林碧花 林阿招 林金美 兼上列林忠吉、林碧花、林阿招、林金美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