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83號聲請人 蕭永龍
陳原豪 前列蕭永龍、陳原豪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宏信 相對人 高俊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110年2月3日所立借款債務契約發生之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2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0年5月2日,經110年2月4日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內湖區│東湖│一│18-2││3,944│65/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6842│臺北市內湖區康│臺北市內湖區東│鋼筋混凝土造│6層:56.29│陽台:5.28│全部│││││樂街72巷17弄31│湖段一小段18-2│10層樓房│合計:56.29│雨遮:1.13││││││號6樓之3│地號││││││├─┴──┴───────┴───────┴──────┴───────┴─────┴──┴─┤│共有部分:6926建號、6927建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