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調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龍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春鳳 等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97,0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楊淳如┌─┬───────────────┬──────┬────┬────┬──────┐│編│土地坐落│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號土地│29,000元/㎡│2,662㎡│5/100│3,859,900元│├─┼───────────────┼──────┼────┼────┼──────┤│2│高雄市○○區○○段○○○○號土地│29,817元/㎡│681㎡│5/100│1,015,269元│├─┼───────────────┼──────┼────┼────┼──────┤│3│高雄市○○區○○段○○○○號土地│29,859元/㎡│1,379㎡│5/100│2,058,778元│├─┼───────────────┼──────┼────┼────┼──────┤│4│高雄市○○區○○段○○○○號土地│29,249元/㎡│2,368㎡│5/100│3,463,082元│├─┴───────────────┴──────┴────┴────┼──────┤│合計│10,397,0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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