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6號聲請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密 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胡仁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從事魚貨捕撈及銷售業,於民國99年間公司財務、業務狀況惡化,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劉百合 棄勞工及債權人不顧,辭任所有職務後即避不見面,經本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裁定選任監察人黃陳密擔任臨時管理人。因公司借款利息負擔重,業務日趨減少,入不敷出難以為繼。
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請暫停營業及分批資遣勞工,所有資產新臺幣(下同)102,092,504元,已不足清償債務476,580,562元,且名下不動產,已經法院定期拍賣,足見聲請人確有資產已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為此聲請宣告破產。聲請人資產中現金139,250元暫由臨時管理人黃陳密保管,管理人願於本院裁定准於宣告破產時提出作為支應破產財團費用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故宣告破產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所負債務為要件,要屬當然。又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7條、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意旨以觀,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破產財團雖勉強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債務人破產之聲請(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101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應付票據餘額表、應付帳款餘額表、100年科目餘額表、明細分類帳(卷23至34頁;62至115頁)所示聲請人資產分別為現金139,258元、銀行存款381元、其他應收帳款70,010,478元(其中488,725,840元已列為呆帳)及土地、房屋、生產器具、設備等固定資產價值27,121,021元(除土地、房屋外生產器具、設備等固定資產價值因累計折舊已列價值為「0」元),此外尚有存出保證金128,
874元(卷24頁)及如附表所示八駿圖等藝術品價值計4,692,492元(卷28頁);另101年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結算申報之10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結算申報,此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2年1月7日財高國稅鎮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卷12頁),負債總額不包括欠稅罰鍰部分共計4,765,804元,其中積欠債權人 謝佩妤 部分為99年10月份薪資34,791元(本院卷第34頁),此為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薪資債權,依法薪資債權與稅捐應優先其他普通債權受償,合先序明。
(二)聲請人資產中土地、房屋部分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2548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查封拍賣,由第三人 張富祥 拍定取得,已非聲請人所有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證資料核閱無誤。而附表所示八駿圖等藝術品,聲請人經本院通知補正藝術品價值之證明後,已具狀表示各項藝術品係於88年10月至89年2月間採購,採購發票早已無存(卷58頁)等語,聲請人既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是否有其價值,亦有疑問,恐須支出鑑定費用經過鑑定才可確定。再者,存出保證金128,874元部分聲請人亦未舉證證明。另應收帳款部分經本院限期命聲請人提出證明,聲請人所呈報者除債務人住址及債權金額外,亦未提出證明債權確係存在之證明文件,且其中債務人MINATOTRADI
NGCO應收帳款488,725,840元已因催收未果列為呆帳,聲請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能否獲清償,尚有疑問,亦難僅憑聲請人片面之陳述,即認聲請人所呈報之應收帳款債權確係存在。
(三)聲請人積欠黃陳密112,277元債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在卷可佐(卷31至34頁);且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務人人數眾多,除金融機構尚包含交易往來廠商,是聲請人之債權債務關係尚非單純,破產程序非可立時終結。本院於102年4月7日調查庭時訊問黃陳密:(問:日後破產財團所需支出之費用,如鑑定費用,破產管理人費用,如上開現金139,258元不敷支出,是否尚有其他款項可支出?答:不夠的話,那就沒有錢了。」足徵聲請人主張有現金139,250元資產,縱屬實情,且黃陳密不以自己之債權抵銷所保管現金139,258元,現金139,258元優先清償上開謝佩妤薪資債權及稅捐後仍不足清償破產財團所需費用,包括: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財團債務包括: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契約所生之債務,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四)綜合卷內資料,本件破產財團縱勉強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如宣告破產僅徒生耗費,應認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不應准許。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
┌──┬──────────────┬───────────┐│編號│品名│金額:單位:││││新臺幣元│├──┼──────────────┼───────────┤│1│八駿圖│188,888│├──┼──────────────┼───────────┤│2│百鳥朝鳳圖│250,000│├──┼──────────────┼───────────┤│3│桂林山水畫│250,000│├──┼──────────────┼───────────┤│4│秦嶺深處山水畫│150,000│├──┼──────────────┼───────────┤│5│年年有餘水晶│226,000│├──┼──────────────┼───────────┤│6│雙鯉水晶│226,000│├──┼──────────────┼───────────┤│7│萬壽無疆彩釉│556,196│├──┼──────────────┼───────────┤│8│龍之雕花瓶│300,000│├──┼──────────────┼───────────┤│9│大富大貴壺樣花瓶│300,000│├──┼──────────────┼───────────┤│10│馬、羊、年銅製雕塑│750,000│├──┼──────────────┼───────────┤│11│花開富貴錫器組│100,000│├──┼──────────────┼───────────┤│12│珊瑚│137,776│├──┼──────────────┼───────────┤│13│水、火中蓮銅塑│300,000│├──┼──────────────┼───────────┤│14│龍角雕│393.636│├──┼──────────────┼───────────┤│15│龍顏彩釉│260,000│├──┼──────────────┼───────────┤│16│躍鱗昇運金雕│143,996│├──┼──────────────┼───────────┤│17│鯉躍龍門木雕│160,000│├──┼──────────────┼───────────┤│總計││4,692,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