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 律師
楊瀚濤 律師 賴玉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 律師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