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交簡字第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苗交簡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肇事致他人受傷,惟未救護被害人即駕車逃逸,應予非難、犯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併參酌其生活狀況與智識程度及聲請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85條之4、刑法第41條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5320號被告乙○○男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28鄰店仔51之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8年7月30日18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苗栗縣○○鎮○○街由東往西行經大營路口時,與甲○○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甲○○當場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右側第五至第十肋骨骨折、頭皮、右肘及右足多處擦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已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詎乙○○因擔心若留在現場處理車禍事故,恐遭員警開單告發無照駕駛,竟加速逃離現場,未協助甲○○就醫或予以必要之協助。嗣經員警至現場處理並依據甲○○所提供之車牌號碼循線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乙○○所涉罪嫌已堪認定:㈠被告乙○○之自白。
㈡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
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㈤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遺棄罪嫌。請審酌被告無不良前科紀錄,並已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有苗栗縣竹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請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檢察官黃智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溫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