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紅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康建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瑞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3,922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13,997元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