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忠偉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忠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忠偉因詐欺案件,經判刑及入獄執行,該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9年8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4日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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