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 曹圓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汪淑芳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42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或其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汪淑芳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已向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9、15、17頁),堪信為真;又聲請人所執上訴理由,尚須經調查及辯論,亦非顯無理由。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古振暉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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