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紀淑雅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麗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7,029元,及其中新臺幣207,835元,自民國96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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