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68號
原告 宋蘭香
訴訟代理人 李成發
被告 鄭暉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