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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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68號

原告 宋蘭香

訴訟代理人 李成發

被告 鄭暉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庭君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建簡 字第 68 號裁定(110.11.16)[撤回]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建簡 字第 68 號裁定(111.08.0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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