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526號抗告人簡妤欣上列抗告人於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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