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字第4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健隆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補充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已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826號起訴書附表所載之犯罪事實予以判決論罪科刑,然於引用該起訴書時,漏列如附件所示之該起訴書附表,此為顯然錯誤,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補充如附件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826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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