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32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被告 林富國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7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曼寧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