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陳虹龍 訴訟代理人 鄭永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育宗企業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永康分│100年5月31日│38,000元│AF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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