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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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蔡連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於郵寄過程中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8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8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1│蔡連舫│萬泰商業銀│100年8月27日│29,600元│BN0000000││││行永康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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