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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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