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成
郭武正本案被告劉建成、郭武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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