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號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代表人 王俊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