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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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丙○○
乙○○相對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仟陸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合建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一四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0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B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