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玉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家暴妨害自由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玉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張秋琴 被告 羅忠亮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玉簡字第32號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韓茂山法官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