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82號原告 張正文 被告 黃俊傑 上列被告黃俊傑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經原告張正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