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38號原告 林翰德 被告 陳威志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簡字第330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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