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260號),本院認為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電信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2年度竹簡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93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見其胞姐 陳玉萍 (涉犯教唆傷害部分,另案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乙○○因攤位承租及金錢等問題發生爭吵,竟夥同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聯絡,於97年4月13日8時許,在新竹市○區○○路一段411號前,共同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部外傷併頭暈、右臉部挫傷約1乘1公分,左臉挫傷約2乘2公分、下頷擦傷約0.5公分及左耳挫傷約1乘1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甲○○所涉傷害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在案,並經告訴人乙○○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見本院98年4月8日訊問筆錄),亦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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