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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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82號上訴人益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甲○○、丁○○、丙○○、己○○、乙○○、辛○○等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782號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50,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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