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苗栗縣傢俱運送業職業工會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8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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