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7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告 李冠廷 (即 李興漢 之繼承人)
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尤紅琴 被告 李宜芳 (即李興漢之繼承人)
李華蓁 (即李興漢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 律師
謝宗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李宜芳、李華蓁、李冠廷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興漢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尤紅琴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李宜芳、李華蓁、李冠廷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興漢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尤紅琴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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