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10號上訴人 李長守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複代理人 陳隆 律師被上訴人 丁銘樑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並應陳報上訴聲明關於第4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謝慧敏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