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55號上訴人 葉春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雄 即 林春福 之繼承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5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7,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