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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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6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