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24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屏東縣○○鎮○○路34之
3號,此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原告之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抗
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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