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 廖堃皓 訴訟代理人 柯怡伶 被告 紀亨宸 訴訟代理人 曾冠程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丁文宏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 廖堃皓 訴訟代理人 柯怡伶 被告 紀亨宸 訴訟代理人 曾冠程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