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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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新忠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51號、
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41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參捌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新忠基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153公克,驗餘淨重0.013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黃新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7年
2月7日,為警查扣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毛重0.2855公克,淨重0.0153公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淨重0.01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3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07年度偵字第6242號卷第15至19頁、第77頁),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
0.0138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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