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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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826號原告 陳景隆 訴訟代理人 張方 俞律師
賴雅馨 律師被告 楊志嘉
楊舜逸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45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楊志嘉、楊舜逸方面:被告楊志嘉、楊舜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楊志嘉、楊舜逸被訴傷害罪,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原告對被告 楊志偉吳陸宇 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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