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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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傑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
楊怡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潘昌志 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顏銀秋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