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嘉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嘉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嘉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於本院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受刑人謝嘉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9日│103年1月11日│103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3年度│宜蘭地檢103年度│宜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25號、第│偵字第525號、第│偵字第525號、第│││732號、第855號、│732號、第855號、│732號、第855號、│││第965號、第1007│第965號、第1007│第965號、第1007│││號、第1091號;│號、第1091號;│號、第1091號;│││103年度少連偵字│103年度少連偵字│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第11號│第10號、第11號│第10號、第11號│├───┬────┼────────┼────────┼────────┤││法院│臺灣宜蘭法院│臺灣宜蘭法院│臺灣宜蘭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40號│140號│1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法院│臺灣宜蘭法院│臺灣宜蘭法院│臺灣宜蘭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40號│140號│1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宜蘭地檢103年度│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91號(編│執字第1591號(編│執字第1591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號1至3曾定應執行│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2日│103年1月12日│102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3年度│宜蘭地檢103年度│宜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25號、第│偵字第525號、第│偵字第525號、第│││732號、第855號、│732號、第855號、│732號、第855號、│││第965號、第1007│第965號、第1007│第965號、第1007│││號、第1091號;│號、第1091號;│號、第1091號;│││103年度少連偵字│103年度少連偵字│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第11號│第10號、第11號│第10號、第11號│├───┬────┼────────┼────────┼────────┤││法院│臺灣宜蘭法院│臺灣宜蘭法院│臺灣宜蘭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40號│140號│1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法院│臺灣宜蘭法院│臺灣宜蘭法院│臺灣宜蘭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40號│140號│1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宜蘭地檢103年度│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92號(編│執字第1592號(編│執字第1592號(編│││號4至8曾定應執行│號4至8曾定應執行│號4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1日│103年1月18日│102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3年度│宜蘭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25號、第│偵字第525號、第│偵字第4287號;│││732號、第855號、│732號、第855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965號、第1007│第965號、第1007│第15號│││號、第1091號;│號、第1091號;││││103年度少連偵字│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第11號│第10號、第11號││├───┬────┼────────┼────────┼────────┤││法院│臺灣宜蘭法院│臺灣宜蘭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40號│140號│6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聲│103年12月29日│││││請書誤繕為103年6││││││月17日)││├───┼────┼────────┼────────┼────────┤││法院│臺灣宜蘭法院│臺灣宜蘭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40號│140號│6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104年1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宜蘭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92號(編│執字第1592號(編│執字第421號(編│││號4至8曾定應執行│號4至8曾定應執行│號9至10曾定應執│││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287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5號│││├───┬────┼────────┼────────┼────────┤││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9日│││├───┼────┼────────┼────────┼────────┤││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21號(編│││││號9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