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69號原告上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焜輝 被告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依兩造原所締結之工程合約書及變更其中工項後所另行簽訂之工程合約書中第18條第3項均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桃園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7頁反面、第14頁反面)。則兩造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工程合約書約定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