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21號原告 黃茂連 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周俊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在本件繫屬期間,由 高志尚 變更為 周俊吉乙 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雖被告本有選任訴訟代理人,不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情事,然本院為免訴訟延誤,因周俊吉未據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現法定代理人周俊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