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號4樓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3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 孫有妹 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 邱蕭淑英 、己○○、戊○○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
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付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