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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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640號
原   告  吳芃萱
被   告  蔡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原告提出被告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主張被告在LINE群組裡張貼
原告臉書截圖並發表侵害原告名譽之文字,惟卷內並無被告
為上開侵權行為之行為地,而兩造間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
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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