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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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被   告 節能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支
付命令,該命令於109年2月2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1,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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