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職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職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陸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三豐 被上訴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被上訴人甲○○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應將對被上訴人甲○○送達之本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七號民事裁定正本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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