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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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上訴人 徐源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春木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連追加起訴部分)為新台幣7,607,882元(805,455+4,741,279+2,061,148=7,607,882),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4,
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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