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原告 朱常鐘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 律師被告 黃仁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張被告殺人未遂請求賠償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主張被告詐欺取財,應賠償新臺幣25
0萬元部分,因被告刑事詐欺取財部分經本院認定無罪,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莊惠真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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