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上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5號、112年度聲沒字第1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貳肆陸公克、零點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上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5號及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1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246公克、0.24公克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46公
克、0.24公克),均屬違禁物,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63號卷第23頁)。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本院核閱卷附之書類及鑑驗書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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