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告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二四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所載(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所犯偽造文書等罪部分,業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二四一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在案,迄今尚未經提起上訴,有該刑事判決一份附卷足稽;原告嗣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有本院收狀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顯不合法,自應依法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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